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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24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12-5-24 9:12:40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确保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学校科研经费的可持续增长,现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制机制。学院及科研机构是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单位,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监管,落实监督管理的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充分考虑项目承担任务的相关性,科学、合理、真实准确的编制项目预算,并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合理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科研管理的有关政策编制预算,并提供全过程的政策业务咨询服务,科学审核项目预算。

    三、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预算是财务监督检查的文件依据,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按照预算序时进度执行项目预算支出,确保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的科学规范。

    四、规范预算调整程序。由于项目内容变动,确需调整预算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属于国家拨款的科研项目涉及课题预算总额及外协费转拨调整的,经学校科研及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立项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对学校有审批权的预算调整项目,由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后执行。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五、严格科研经费转拨管理。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中明确的项目转拨科研经费,合同预算无约定转拨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经立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需与拨款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六、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七、加强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进度,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在6个月内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结账。

    八、加强科研项目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包括职务发明、专利等)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资产所属权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九、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审计,严肃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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