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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21点击:

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务科 发表于2011-06-21 10:38:59  点击:24

 

                           校教字[2011]50

各教学单位:

    根据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教学工作安排,本科学生于627进入期末考试周,74814放暑假,20102011学年第三学期于815开学。为加强教学管理,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期末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

    (一)针对考试管理工作,教务处下发了《吉林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暂行)》(校教字〔200551号)和《吉林大学本科考试有关工作操作细则》(校教字〔200610号)等有关文件。请各教学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在考试命题、考务管理、试卷评阅、试卷分析、成绩登录、试卷复核、考试材料归档等考试管理中各环节的规范。

    (二)各学院要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在期末考试前,组织召开主考、监考人员和学生动员大会,向全体教师和广大学生重申《吉林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和《吉林大学考场规则》。对考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考试工作要求,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与考试诚信教育,以培养学生自律、自尊、自爱的优秀品格;做好学生考前的动员工作,消除考试违纪的动机;严抓考试的各个环节,以有效地保护学生,努力避免考试违纪事实的发生。

    (三)期末考试期间,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要亲自带队,到考场巡视。学校将派出由校级督学员、教务处、各校区教务办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巡视组,分别到各校区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中巡考人员要填写《吉林大学考场巡视记录单》,及时反馈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考试阶段教务处将随时在校园网上通报考试情况。

    (四)对于学生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情况,监考教师要即时在《考场记录》中写清有关情节,并填写《吉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学生仔细阅读监考教师书写的考试违纪(作弊)的事实情节,当场在纪录单上签字,各监考教师(至少2人)也必须同时签字,对情节予以确认。学生如拒不在记录单上签字,在学生违纪作弊事实清楚,各监考教师(至少2人)现场共同书面认定签字的基础上,学生部门将从重处罚。《考场记录》和《吉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原件上交学院,教学秘书将复印件保存,《考场记录》和《吉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原件以及物证等材料上交各校区教务办,由教务办汇总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材料核准签字后,转送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依据情节进行处理。教务处将在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上通报有关情况。

    二、考试工作要求    

    (一)考试日程安排要合理得当,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考试时间要统一,文科笔试考试以1.52小时为宜,最少不得低于1.5小时;理科笔试考试以22.5小时为宜,最少不得低于2小时。

    (二)课程考试的具体安排工作由任课教学单位负责落实,共同课由教学中心统一安排,校区教务办负责总体协调、配合和安排。

    (三)各校区教务办将考试日程安排进行汇总,于考试的前一周上网公布,同时将考试日程安排表报教务处,以便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检查和巡考工作。

    (四)对本学期在考核形式和成绩评定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例如将平时教学环节中的作业、期中考核、课程论文、上机考试、口试、实践报告等多种方式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加大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避免单纯地以期末考试成绩判定学生的学习情况,鼓励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应用上,让学生参与到研究性实践训练中,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逐步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的改革。

    三、试卷评阅及复查

    (一)请各教学单位于78(星期五)前完成2008级、2009级、2010级学生的试卷评阅和成绩录入、试卷整理等工作。对于毕业班随课程参加期末重考的学生,各教学单位在试卷评阅工作上要给予特别关注,确保在630日前完成试卷评阅工作,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以保证各学院在630下班前将毕业班学生毕业材料报教务处(特别提示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工作6302400结束)。

    (二) 试卷复查工作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届时以校区为单位,由校级督学员、教务处、校区教务办人员会同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任)及相关人员共同完成试卷复查工作,试卷复核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教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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