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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3-11-05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档案转入我校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对于高年级研究生,综合评价研究生在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科研能力,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专业实践能力,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应用成果

对于新入学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除考察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学笔试、面试成绩外,可同时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新入学研究生进行考察,保证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被选拔为直博生的新入学研究生可直接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  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直博生如果因个人原因放弃博士阶段学习的,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或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主要以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直博生名额单独划拨,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给予三年内获得全国百篇优博学位论文(含提名奖)所在的学科名额奖励。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中,确因达不到评审条件而不能使用完分配名额,学校将收回剩余名额。评审领导小组授权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将这部分名额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名单要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后及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广泛征求本单位广大师生的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指标体系,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后及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为提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优秀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引导教育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竞赛、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导学师生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九条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为主、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如下:

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培养单位推荐申请。

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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