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41号)及吉林大学《关于遗属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校人字[2001]21号)文件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对遗属生活的照顾,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没有达到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到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达到或超过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不变,待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其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时,再提高到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2011年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00元/月。今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随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人 事 处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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