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z2011{135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国内合作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年7月4日经吉林大学2011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大学国内合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保障学校权益,根据《吉林大学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吉林大学国内合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1-2020)》与《吉林大学合同管理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合作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与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知识转移、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国内合作须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非法人单位对外签署各种协议,均须书面申请报校长授权。严禁未经授权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第五条 国内合作协议承办单位须在合作协议报批前,认真评估合作协议及履行中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形成具体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六条 协议承办单位须将协议草稿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内合作工作办公室,由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和法律事务审核。审核后,将与对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文本报送学校签署。
第七条 国内合作协议的签署程序按《吉林大学合同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条 涉及到校内多个单位,需学校对项目配套投入大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国内合作协议,须报请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署。
第九条 国内合作协议签署后,承办单位须及时将协议原件交国内合作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国内合作协议承办单位和参与单位须明确目标责任,做好落实工作;国内合作工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进行督办,以确保合作项目的进展和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下达一定数量的国内合作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内合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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