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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和明确博士后工资发放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4-03点击:

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和明确博士后工资发放程序的通知
校研院字〔20018

 


校内各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

  鉴于各博士后流动站在原各校区博士后日常管理和博士后工资的发放程序方面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根据人事部博管委及吉林省博士后办公室的有关规定,为使我校博士后管理在统一的基础上达到规范化的客观要求,现将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和博士后工资发放程序做出统一规定,特发此通知,望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国家统一下拨的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一项专项科研经费,其支出范围包括博士后科研经费、博士后工资、博士后奖金福利及各类补助等,除按国家规定由研究生院提留的3%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挪做他用,博士后日常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2.对于自筹经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要求其缴纳博士后管理费。
  3.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吉林省博士后办公室和吉林省专家中心划拨至我校财务处,由研究生院提供名单。财务处负责将博士后日常经费下拨至博士后研究人员就近的校区财务办;财务办负责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独立的经费帐户和单独的经费结算卡并为博士后履行财务有关手续,并负责扣除博士后的工资部分。
  4.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的科研经费支出和奖金福利支出应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学院主管财务的行政院长签批,但数额较大或特殊项目支出应由研究生院主管财务的院长签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类补贴由研究生院主管财务的院长签批。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无权签批日常经费;同时,研究生院及财务处负有对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的监督责任。

二、 博士后工资发放程序
  1.统招统分的博士后和需要转移实际工资关系的在职博士后人员进入流动站后,应持吉林省博士后办公室批准的博士后入站证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统招统分的博士后工资由人事处核准后确立其工资标准,并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为博士后确定起薪时间及办理工资卡。实际工资关系转至我校的非我校在职博士后的工资发放程序按统招统分博士后情况对待,但工资发放时间应从其工资关系转至我校人事处的时间算起,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扣除工资的额度按实发工资的额度为准。
  2.我校在职职工在我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及在外单位工作且工资关系未转至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不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支付,其工资由其实际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支付。
  3.博士后研究人员延长在站时间,其工资和补贴不予发放。
  4.目前在站而工资关系不在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其工资自本通知生效之月起停止发放,由研究生院提供名单,同时由财务处收缴回原来发放工资的财务卡或者财务本。如需转移其工资关系至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到人事处办理相应手续,并按新的工资发放程序办理;目前在站的、统招统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自本通知生效之当月,持有关博士后证明材料到人事处办理工资重新起薪手续,重新起薪时间应与未办理正式起薪手续之前的最后一月相衔接。
  5.本通知自生效后,按原办法和程序该发生而未发生的工资发放问题应一律停止发放,以便统一全校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发放程序。
  6.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通知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人事处
                                   吉林大学财务处
                                    200158

 


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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