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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中德合作科研项目(PPP)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25点击: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16年中德合作科研项目(PPP)遴选工作启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遴选该项目候选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德双方将联合资助对同一课题开展研究的合作课题组人员的交流互访,以鼓励并促进中德两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间建立长期互利的合作关系。(项目详见国家留学网:)。

  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简称DAAD成立于1925年,代表德国232所高校和128个大学生团体, 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教育交流机构之一。其经费由德国政府提供,是德国文化和高等教育政策的对外执行机构。作为德国高等院校的联合组织,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主要为德国和其他国家大学生、科学家的交换项目以及国际科研项目提供资助,促进和发展德国高校的国际合作。

  二、选派专业

  优先资助农业科学、信息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社会科学;其中社会科学将主要支持中德文化研究相关专业,包括语言、文学、文化研究、法学、管理学。

  三、留学身份及留学期限

  1.课题负责人1人,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分年度赴德研修两次,每年一次,每次1个月。

  2.课题组参与人2~3人,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分年度赴德研修两次,每年一次,每次3个月。

项目执行期为2年,执行期第二年可申请延长一年。已录取项目若申请第三年资助或调整人员,须递交新的申请材料。申请第三年资助者只资助赴德研修一次。

  四、选派名额

  全国约25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4人。

  五、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2016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中相关要求。

  2.申请人应以项目组为单位进行申请,每个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及1-3名项目参与人组成。不接受尚未被纳入相关课题组的人员提出申请。

  3.项目组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项目组参与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教授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项目参与人以在读博士研究生和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主。

  5.项目组应已确定德方合作伙伴,并协助合作方在规定时间内向DAAD(德国)提出申请,德方项目申报指南:

以及

https://www.daad.de/hochschulen/ausschreibungen/projekte/de/11342-foerderprogramme-finden/s=1&projektid=57095458

  6.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

  7.已录取及以前录取尚未派出的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和单位公派项目的人员,以及已申请其他国家或单位公派留学项目尚无审批结果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六、资助方式

  1.国外经费:留学基金委将提供中方录取人员的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

  2.国内经费:在职教师国内手续费、外语培训旅费或考务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资助。

各临床医院的教师的报销标准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学校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七、派出及管理

  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均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身份派出,如是我校教师,则派出及管理中的有关事宜请按照《吉林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申请事宜

  1.请各单位于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前将推荐教师填写的《吉林大学教师海外学术研修登记表》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人员一览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以下简称人社处)主页下载)及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报到人社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申请人如是我校在校学生,请将相关材料同时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综合科(南区友谊会馆214)。

  2.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式申请材料。

  3.根据留学基金委的规定,该项目允许在读博士研究生、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具体情况请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4.各单位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为方便工作请尽快加入吉大公派出国项目2群”QQ群(群号:209179949 ,申请加入时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我处将在群内对在填报时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⑴人社处师资培养科

  联系人:李立群 曲裕吉 舒畅  电话:85167447

  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综合科

  联系人:白茵  电话:85166657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6年4月25日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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